大司农张晋为刑部时,民有与父异居而富者,父夜穿垣,将入取赀,子以为盗也,目间其入,扑杀之。取烛视尸,则父也。吏议子杀父,不宜纵;而实拒盗,不知其为父,又不宜诛。久不能决。晋奋笔曰:“杀贼可恕,不孝当诛。子有余财,而使父贫为盗,不孝明矣。”竟杀之。
译文
明朝人大司农(掌管钱谷的官)张晋任职刑部时,有个人与父亲分居的很有钱,有一晚这富人的父亲翻墙进入他家窃取财物,此人以为是窃盗,遂予以扑杀,等拿蜡烛出来一照,才知道杀的是父亲。承办案件的官吏认为儿子杀父亲,大逆不道,不应有任何宽贷;但实际上官吏也了解,这个富人只是抵抗窃贼,从这个角度来看又罪不至死。于是拖延很久,无法决定。张晋提笔写道:“杀死窃盗固然可以饶恕,但不孝的这部份罪过却该诛杀。儿子这么富有,而让父亲穷困到得做贼,此人的不孝是很明显的,铁案如此,更有何词?”最后还是判死罪。